【新聞快遞】
新聞報導,台南市一名梁姓男子借車予沒有汽車駕照的方姓男子,不料該男子駕車追撞兩名婦人使其受到重傷。法院之一審與二審見解皆認為梁姓男子不知方姓男子無駕照,對於車禍之發生無因果關係,僅方姓男應負賠償之責。惟更一審則認為梁姓男子應知方姓男子無駕照之事,仍負共同侵權之責。
按本案一審與二審見解,法院認為梁姓男子不知無照之事,另一方面也非方姓男子之雇主,應無民法第188條適用。若按更一審見解,梁姓男子知情無駕照事實而仍借車,係同為事故發生之原因,具有因果關係,且按實務見解認為共同侵權不以意思聯絡為必要,依民法第185條構成共同侵權行為。
【參考文獻】
1.陳聰富,侵權違法性與損害賠償,2008年12月,元照。
2.楊佳元,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2版,2009年11月,元照。
3.孫森焱,侵權行為行為人之注意義務,月旦裁判時報,1期,2010年02月,44-49頁。
4.王怡蘋,論僱用人之侵權責任,月旦民商法雜誌,35期,2012年03月,124-142頁。
http://www.lawdata.com.tw/anglekmc/lawkm…